此文转自中国安全网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一名乘客被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9日,焦某某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乘坐一辆粤A号牌的长途大巴客车到广州市花都区汽车站。当汽车行驶到广州市花都区四角围附近时,被告人焦某某抢夺大巴客车的方向盘,导致大巴客车被迫急停。后被告人焦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司机黄某陈述说,当天9点40分在佛山南海区大沥汽车站,他准备发动客车时,与所有的乘客说明要系好安全带。之后车开到环山安检站之前,他又跟乘客们说了两遍要系好安全带。到了安检站,交警叫他停车并检查乘客身份证和有无系安全带,然后交警检查到有一名男乘客未系安全带。
交警随后叫黄某下来交罚单,因车内有乘客未系安全带罚款了200元人民币。黄某说:“之后我回到车中跟那个未系安全带的乘客说,‘因你个人没有系安全带,我被罚款200元人民币,要该乘客付罚款单200元人民币’”。未系安全带的乘客说‘我不付’。”
黄某陈述说,后来,当车开到东风大道时有一名乘客要下车,未系安全带的乘客说也要下车,“我就停车让另一名乘客下车,不给未系安全带的乘客下车。之后我继续把车往前开,当我的车到(广州市花都区)东风大道右转弯到风神大道时,未系安全带的乘客就过来抢我的方向盘,他用双手抓住我的方向盘,往右边转,我用力按住方向盘,不让方向盘左右摆动,我因考虑到其他乘客的安全,就把车直接停下来,停在路中间。
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未系安全带的乘客抢我电话时,报警电话已经接通,我无法跟报警电话通话,因未系安全带的乘客看到电话已接通就一直抢我电话并且打了我,我都没有还手。之后该乘客没抢到我手机。未系安全带的乘客说:‘赶紧开车门,让我下车。’我就没有给该乘客下车。”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被告人焦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取得被害人黄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月4日,张某某在青岛客运站站外上车,搭乘从青岛开往海门的长途客车。当天16时30分许,该客车行驶到S335省道通州区东大市场路段时,张某某要求下车,但客车工作人员认定张某某上车后没有支付车费,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突然冲到驾驶室,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在驾乘人员多人劝告、阻拦后仍不松手,持续时间40余秒,后被他人强行拽离方向盘。事发时,该客车实际载客15人,客车监控显示该时段最高车速为48km/h。
5月15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载客情况、抢夺方向盘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致15人死亡。经调查,当时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
2018年12月6日江苏扬州,一男子要求司机停车遭拒,抢夺方向盘险些导致车辆坠河。随后司机报警,警察赶到将男子带走。该名男子被依法刑事拘留。